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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Patent)一词源于英文Letters Patent(literae patens)
- 专利权
- 专利权的客体
- 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专利权
- 法定权利
- 工业产权
- 无形财产权
- 私权
- 旨在建立开放市场
- 目标在于商业化或产品化
- 无形财产权
- 法定性
- 旨在获得市场力与垄断里
- 有期限的权利
- 含义: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本质:国家用法律形式确认经过审查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为一种财产,并授予申请人以专有权利
- 目的:以保护特定人相对垄断全为手段,促进技术的公开和使用,推动社会的进步
- 因发明创造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确权)
- 因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授权)
- 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用权)
- 社会规范与科学技术规范结合的法律规范
-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 调整方法是采用行政、民事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依照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公开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
- 法律保护——专利权的申请,被授权后的各种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 科学审查——指对发明创造在授权前的科学审查,依据审查基准来判断,审查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条件,决定是否授权的关键
- 技术公开——是指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布或专利的授予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传播的制度
- 国际交流——是指专利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贸易或经济中用有关专利法规的一部分制度,建立专利制度是能否在国际间进行大规模技术转让的首要前提
法律保护和技术公开:
- 垄断:发明创造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的垄断利用的权利
- 公开:发明创造人必须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 打破技术封锁
-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 有利于国际情报和技术交流
专利法律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它的产生、发生离不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继承技术成果是财富、是商品这一历史条件
专利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或技术方案的专有权利。作为专利法律制度产生的一个标志性历史事件,是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的一个市民
专利制度史上第一座里程碑:在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制定了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专利法》
专利制度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 为促进新技术的引进与发展而授予的皇家特权
- 王室垄断专利的滥用与法院对专利的审查
《垄断法规》比较原始也很简单,但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使得英国的科学技术的一迅速发展。该法宣布以往君主所授予的特权一律无效,其中的许多规定为后来许多国家的专利立法仿效,其中许多原则和定义一直沿用至今。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西班牙1820年、德国于1877年等先后建立了本国的专利法律制度
- 首先,资本主义世界掀起了一个更新专利法的高潮
- 其次,二战后一系列获得独立的国家也纷纷建立了专利制度
- 再次,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
简单了解即可
- 专利制度的优势与局限:保护技术方案的主要法律制度
- 商业秘密制度对技术信息的保护:相对的次优选择
- 依合同对技术信息的保护:特定当事人间的选择
- 专利奖赏制度出现而缘由及创新
- 专利奖赏制度的实施:可能与现实
- 不断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
- 不断简化专利审批程序的趋势
- 不断国际化的趋势
. 三种专利制度
|
+--- 专利
| +--- 审批
| +--- 自由度较高
+--- 奖励
| +--- 授权后
| +--- 自由度适中
+--- 资助
| +--- 事后
| +--- 自由度较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 专利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拘役审查标准
-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包含有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 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基础上的技术创造与革新,而非单纯地揭示自然规律本身
- 发明是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完整技术方案,而非单纯提出课题或构思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 基本分类
|
+--- 产品发明
| +--- 产品发明类型
| | +--- 产品是指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
| | +--- 由不同物品相互配合构成的物品系统
| +--- 产品发明专利
| | +--- 专利权指向的是最终产品
| +---- 特点
| | +--- 产生实物
| | +--- 工业生产
| +---- 种类
| | +--- 制成品发明
| | | +--- 生产设备
| | | +--- 生活用品
| | +--- 材料发明
| | | +--- 合成物
| | | +--- 化学物质
+--- 方法发明
| +--- 方法发明的类型
| | +--- 产品制造方法
| | | +--- 机械方法
| | | +--- 化学方法
| | | +--- 生物方法
| | +--- 产品操作使用方法
| | | +--- 操作设备的方法
| | | +--- 测量、通讯方法
| | +--- 商业方法
| | | +--- 设计经营管理、金融交易、在线商品交易、
| | | 拍卖等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 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产品
- 具有实用性
- 以吸纳为一种型的技术方案
- 审查周期短,授权快
区别 | 实用新型 | 发明 |
---|---|---|
保护客体 | 产品的形状、构造 | 产品、方法 |
审查制度 | 初步审查 | 实质审查 |
保护期限 | 10年 | 20年 |
创造性要求 | 低 | 高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产品为载体,应用于产品之上
- 关于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 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 保护美术思想
- 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增加“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 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的许诺销售权
- 增加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制度
- 怎加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我国程序发明使用著作权进行保护
- 对违反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获取或者利用遗传则远,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程序指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发明创造直接破坏我国法律秩序的 —— 不保护
- 发明创造不违法,但是其特性决定其可以被用于违法的 —— 保护
- 发明创造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 —— 不保护
-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者使用会给公众或者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 不保护
- 该规定只在建立一种机制,防止违反我国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在实践中,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本身可能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由于该遗传资源获取或利用违反了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科学发现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保护
- 这里是之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数学计数方法、游戏方案、情报检索法、统计方法、速记法、生产管理方法等),不保护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 动物和植物是自然生长的有生命的物体,不是人们创造的产物
-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与一般的方法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这里的生产方法,意即生物方法之外的方法,如辐射、人工栽培、保温等
- 出于国防上的考虑,因为这类物质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
- 为了不让其他国家在本国取得这方面的专利权,以保护本国核工业的发展
- 这类设计固然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本质不够协调
- 概念
- 专利申请人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有资格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专利权人是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占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区别
专利申请权人 | 专利权人 |
---|---|
解决提出专利申请的归属问题,即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 专利权授予阶段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即专利权人的资格问题 |
-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设计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 确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也是确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人资格的基础
-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正确确认共同发明人与共同设计人,对于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 共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获取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拥有存在
- 专利申请权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专有权利,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所共有
-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 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财产,基于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 合法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合法受让该发明创造所有权的证明,如赠与合同副本、买卖合同副本,而且在请求书中应注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 受让人只能在出让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内享有与行使专利
- 受让时,其他共同发明人或共有设计人有权优先受让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类型:
-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这里主要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职务范围之内。本职工作的范围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
- 这里的本职工作是与个人从事的工作性质有关而又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 “本职工作”范围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范围,也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 这种任务主要是指按照单位的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正常本职工作之外的、比较短期或临时下达的任务,如组织攻关、合作开发等
- 没有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作出。有时一项发明创造尽管实在业余时间完成的,但它属于该工作人员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或属于其职务范围之内,仍是职务发明创造。一项发明不属于职务范围,虽然发明人在工作时间也从事过,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
-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该发明创造是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后内做出的
- 改发明创造须与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技术专利有联系
-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 如果只是少量利用或者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实质帮助并不是不可缺少的,就不应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权利:
- 发明人和设计人的署名权
- 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 合作研究或者设计
-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也属于单位
- 另有协议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 委托研究或者设计
- 一个单位将一项科研任务通过事先商量好的条件交由另一个单位完成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原则上与上面一种情况相同
外国人,是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
- 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
-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共同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定
-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与了相互承认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国际条约
-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属国允许我国自然人或法人去该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按照互惠原则,我国也允许该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主体,当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出同一内容发明创造时,便出现了界定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 合理性
- 先发明制的基本原则就保护最先发明创造的人,鼓励人们将构思及方案运用于实践,从而获得保护
- 缺陷
- 难以确定谁是最想发明人,发生纠纷时举证的难度较大
- 先发明原则有助长保密倾向制虞,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与推广
- 先发明制会使取得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 先申请制是指里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实行先申请原则,有利于鼓励发明人早日提出专利申请,使发明创造尽早公开,同时解决了先发明原则中举证难的问题
- 先申请制的缺陷:为了尽早获取专利权,有的发明人把尚未成熟、技术价值不高的发明创造也提出专利申请,无形中降低了专利的水平,导致专利申请数量剧增,加大了专利局的工作负担。不过这一缺陷可以通过完善审查制加以克服
理论上,判断申请日的先后可以精确到分、秒乃至更小的时刻单位。
一般的判断申请日做法:
- 以时刻为单位
- 以日为单位
-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发明创造成果具有前所未有的技术特点
- 大多数国家对新颖性的定义是如果某项技术是在“现有技术1”中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
- 公开标准
- 书面公开:书面公开是指在出版物上公开,这是公开的最普遍的形式
- 使用公开:公开使用或实施形式的公开,包括产品或方法的实施
- 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以语言形式的口头公开、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的其他任何可能的公开方式 1. 具备公众能听见的特征,个别交谈不是公开 2. 有关发明创造的技术详情为一般技术人员所掌握,那些复杂或要求有图解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口头公开的可能性自然要小些
- 时间标准
- 发明日标准:以发明完成日作为确定发明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 申请时标准:以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时作为确定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 申请日标准:以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作为确定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 地域标准
- 世界新颖性标准
- 本国新颖性标准
- 部分世界新颖性标准与本国新颖性标准
-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 单独对比原则,不仅是专利申请审查判定新颖性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同样应当遵守的原则
- 现有技术的独立地位:专利授权与专利诉讼中的基础范畴
- 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大及其争议:基于正当性分析
- 扩大现有技术范围后的新颖性判断:基于实践的分析
一般来说,现有技术只包括申请日以前已向公众开了的所有技术知识。但是出现“抵触申请2”的情况下,另当别论
- 国际上对抵触申请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 先权利要求制:比较先申请和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看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破坏后申请的新颖性
- 全文内容制:比较先申请的全文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与后申请权利要求在前申请的全文内容中已有记载,则后申请丧失新颖性,因为不应对申请中已经公开的内容重复授予专利权
为了公正、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技术尽早公开,各国专利法几乎都规定了发明创造在一定情况、一定期限内不破坏新颖性效力的例外规定
- 适用新颖性宽限期3的情形
- 在国家出现竞技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发明创造。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时,对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技术提供豁免,从而免除发明人为公共利益需要而首次公开技术的担忧,突出对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技术保障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 非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是一种非本意的公开
- 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 在发明创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原则上不丧失新颖性
- 在宽限期内如果他人就同样发明创造率先提出专利申请,本人的申请作为在后申请也能被他人提出的先申请破坏新颖性,当然先申请也会因发明创造已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一个专利法律术语,它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有发明高度、创造性步骤、创造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之说
我国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判断时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
- 与新颖性的区别
区别点 | 创造性 | 新颖性 |
---|---|---|
抵触申请 | 不将其作为对比文件加以考虑 | 将其作为对比文件加以考虑 |
单独对比原则 | 不遵循 | 遵循 |
- 创造性的判断
- 比较的时间界限和相关技术
- 针对现有技术而言
- 比较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之前”
- 比较的技术差异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显著的进步 1.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2.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 3.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是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 判断的人员标准
- 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由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检索的到的有关现有技术文件来判断的
- 用于帮助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客观标志
- 发明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
- 发明解决了久悬未决的技术难题
-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或打破了认识上的局限性
- 发明取得了人们预料不到的效果
-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又称工业实用性或产业实用性。它即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属性,又是社会属性
- 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在实践中实施,即能够制造或者实用
- 可实施性并不意味着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或者立即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它指的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工业中实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它具有潜在的制造或实用的可能性
- 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 发明方法能够在工业中被重复使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的效果
外观设计是工业产品的外观式样,多数国家实行注册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专利法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采纳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的绝对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不为公众所知;并且也不属于抵触申请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与现有技术一样,现有设计的界定标准不再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过去那些在境外仅使用公开的外观设计不能再在中国境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 显著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 意义:外观设计创新不仅能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而且通过新颖、独特的造型能够燃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 判断主体
- 在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不是以专利审查员的眼光衡量,而是依据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只是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 一般消费者的特点: 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是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 判断方式
- 单独对比: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 直接观察: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 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 实质相同:
- 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位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 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
-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 判断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考虑因素:
- 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加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分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 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 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在外观设计专利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界定
- 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了普遍认同。它在知识产权法上的确立是利益平衡原则应用于权利冲突中的体现
-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权利产生在前的就应受到保护,在后产生的则不能对抗在前产生的知识产权
-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还要求在先权利必须合法的,而且在先权利的效力范围应当覆盖在后权利,在后权利存在于合法的在先权利之上,否则,就不发生于在后权利的对抗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