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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研杯-相似案例匹配.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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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研杯-相似案例匹配

  • 任务简介

    • 本任务是针对多篇法律文书进行相似度的计算和判断,具体来说,对于每份文书的标题和事实描述,选手需要从两篇候选集文书中找到与询问文书更为相似的一篇文书。数据只涉及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纠纷和海商海事这三类文书。
    • 官网:http://cail.cipsc.org.cn:2019/instruction.html
  • 时间:2019.5~2019.10

  • 数据示例

    {
        "B": "原告:张某1,男,1934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被告:王某1,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n\n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1归还借款17500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9日,王某1向张某1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2月29日,王某1向张某1借款2500元并重新出具借款金额175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5%,2012年底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1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张某1诉至法院。王某1答辩称2011年9月份,王某1从张某1处借款10000元,当时拖了十个月未还款,王某1向张某1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后来拖到十五个月未还款,王某1又向张某1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75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5%。后王某1未归还张某1借款。王某1认为实际借款金额是10000元,且约定的月息5%过高。当事人张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王某1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辩称实际借款金额是10000元,7500元是利息,本院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9日,王某1向张某1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12012年年底前还壹万柒仟伍佰元,月息5%。借款人王某1,王某某。2012年12月29。介绍人:吕某某。”王某1称王某某不是借款人,借条上的签字亦是王某1书写。后王某1未归还借款。\n",
        "A": "原告李某1,居民。被告陈某1,居民。\n\n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购车经济困难,于2013年12月、2014年5月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并分别写有借条交由原告执存,2015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交由原告执存,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借期为12个月,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取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某1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陈某1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某1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1尚欠原告李某1借款100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执存,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借期为12个月;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月息,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催取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
        "label": "C", 
        "C": "原告:周某1,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某1,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n\n原告起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并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归还期限至2014年7月29日,逾期未能归还则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被告并于借款同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特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四倍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计人民币50000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计人民币46197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n"
    }

    训练数据中,A与B的相似度大于A与C的相似度,即sim(A,B)>sim(A,C)。

  • 数据说明

    train dev test 下载
    5102 1500 1536
  • 竞赛方案

    方案 dev acc test acc 代码
    top1 70.07 72.66
    top2 67.73 71.81
    top7 65.93 69.66
  • 推荐资料

    总体报告:《CAIL2019-SCM: A Dataset of Similar Case Matching in Legal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