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tifications
You must be signed in to change notification settings - Fork 24
/
2016-05-04-律師法修法諮詢會議.an.xml
2326 lines (607 loc) · 144 KB
/
2016-05-04-律師法修法諮詢會議.an.xm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akomaNtoso>
<debate>
<meta>
<references>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高榮志" id="高榮志" showAs="高榮志"/>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林邦樑" id="林邦樑" showAs="林邦樑"/>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李貞慧" id="李貞慧" showAs="李貞慧"/>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林玉苹" id="林玉苹" showAs="林玉苹"/>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周元華" id="周元華" showAs="周元華"/>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趙建興" id="趙建興" showAs="趙建興"/>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張菊芳" id="張菊芳" showAs="張菊芳"/>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黃旭田-3" id="黃旭田-3" showAs="黃旭田"/>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林仲豪" id="林仲豪" showAs="林仲豪"/>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薛欽峰" id="薛欽峰" showAs="薛欽峰"/>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尤伯祥" id="尤伯祥" showAs="尤伯祥"/>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洪明儒" id="洪明儒" showAs="洪明儒"/>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王孟涵" id="王孟涵" showAs="王孟涵"/>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薛雅婷" id="薛雅婷" showAs="薛雅婷"/>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bill_tsai" id="bill_tsai" showAs="Bill_Tsai"/>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hyc" id="hyc" showAs="Hyc"/>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taipeiteacher928" id="taipeiteacher928" showAs="taipeiteacher928"/>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陳梅慧" id="陳梅慧" showAs="陳梅慧"/>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陳雨凡" id="陳雨凡" showAs="陳雨凡"/>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林雨蒼" id="林雨蒼" showAs="林雨蒼"/>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david" id="david" showAs="David"/>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吳梓生" id="吳梓生" showAs="吳梓生"/>
<TLCPerson href="/ontology/person/::/蔡玉玲" id="蔡玉玲" showAs="蔡玉玲"/>
</references>
</meta>
<debateBody>
<debateSection>
<heading>《律師法》修法諮詢會議(2016-05-04)</heading>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各位貴賓晚安,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剛剛是另外一位主持人林雨蒼,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高榮志,我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執行長。</p><p>很高興今天各位來到這邊,我們要召開行政院跟行政院委託司改會做一個平台,今天要來針對《律師法》的修法。從很多的議題裡面挑選了三個議題,初步在網路上搜集了一些意見,等一下會一個個討論,在政委還沒有來之前,我們先簡單自我介紹一下,自我介紹完畢之後,我會再跟各位報告一下等一下時間運用的方式。先從我左邊司長開始。</p>
</speech>
<speech by="#林邦樑">
<from>林邦樑</from>
<p>二位主持人,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晚安,我是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我是林邦樑,非常高興今天晚上來參與討論會,謝謝。</p>
</speech>
<speech by="#李貞慧">
<from>李貞慧</from>
<p>二位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專門委員李貞慧,謝謝。</p>
</speech>
<speech by="#林玉苹">
<from>林玉苹</from>
<p>兩位主持人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科長林玉苹,謝謝。</p>
</speech>
<speech by="#周元華">
<from>周元華</from>
<p>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檢察司周元華專員,謝謝。</p>
</speech>
<speech by="#趙建興">
<from>趙建興</from>
<p>主持人,各位貴賓,各位晚安,我是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趙建興,謝謝。</p>
</speech>
<speech by="#張菊芳">
<from>張菊芳</from>
<p>主持人及各位貴賓,大家好、大家晚安,我是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的張菊芳,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黃旭田-3">
<from>黃旭田</from>
<p>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代表台北律師公會的常務理事,黃旭田律師,大家晚安。</p>
</speech>
<speech by="#林仲豪">
<from>林仲豪</from>
<p>主持人、各位前輩大家好,我是台南律師公會理事林仲豪律師,大家晚安。</p>
</speech>
<speech by="#薛欽峰">
<from>薛欽峰</from>
<p>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薛欽峰。</p>
</speech>
<speech by="#尤伯祥">
<from>尤伯祥</from>
<p>大家好,我是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謝謝。</p>
</speech>
<speech by="#洪明儒">
<from>洪明儒</from>
<p>大家好,我是台中律師公會洪明儒。</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這邊還有一位剛剛沒有介紹到。</p>
</speech>
<speech by="#王孟涵">
<from>王孟涵</from>
<p>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科員王孟涵。</p>
</speech>
<speech by="#薛雅婷">
<from>薛雅婷</from>
<p>大家晚安,我是速錄師薛雅婷,今天為各位製作同步會議紀錄,謝謝大家。</p>
</speech>
<speech by="#bill_tsai">
<from>Bill_Tsai</from>
<p>大家好,我是網友Bill_Tsai,關心這個議題,所以今天來參與,謝謝。</p>
</speech>
<speech by="#hyc">
<from>Hyc</from>
<p>大家好,我是網友Hyc,謝謝。</p>
</speech>
<speech by="#taipeiteacher928">
<from>taipeiteacher928</from>
<p>大家好,我是taipeiteacher928,最近剛好有檢舉律師專業倫理的狀況,所以今天來參與這個議題,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陳梅慧">
<from>陳梅慧</from>
<p>大家好,我是梅慧,幫忙文播。</p>
</speech>
<speech by="#陳雨凡">
<from>陳雨凡</from>
<p>大家好,我是民間司改會陳雨凡,幫忙文播。</p>
</speech>
<speech by="#林雨蒼">
<from>林雨蒼</from>
<p>大家好,我是今天副主持人雨蒼。</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剛剛還有一位加入我們的,簡單自我介紹一下。</p>
</speech>
<speech by="#david">
<from>David</from>
<p>大家好,我是David。</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歡迎。</p><p>我們現在在線上收看有800多位的網友,也歡迎你們隨時表示意見,我們會把開會的過程立即文字轉播到網路上,你們的意見彙整之後,文播後也會整理成重點提到網路上。</p><p>剛開始我們先請雨蒼簡單報告一下,在網路上搜集一下初步的成果。</p>
</speech>
<speech by="#林雨蒼">
<p>我先跟各位大概報告一下網路上搜集的一些成果及我們整理出來的一些爭點。</p>
<p>首先,我們這次詢問三大議題,一個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一個是關於律師提供的公益時數,另外一個是公開諮詢。</p>
<p>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其實我們從大部分網友在問卷上的答案是支持單一入會有94%的人,只有4%的人贊成維持現狀,但在討論區的地方,支持單一入會及維持現狀的人是一半、一半。</p>
<p>整理出來的爭點是,第一個是費用要合理,不管是否推單一入會或維持現狀,事實上很多人對於現在收費方式是有疑問的,他們認為有些費用的支出,他們覺得是有疑慮的,因此他們希望不管有沒有推單一入會,都希望推單一費用未來能夠合理化。</p>
<p>接下來是區域資源分配的問題,網友很擔心單一入會區域分配的不均衡加劇,比如像今天晚上我們會議安排在這個地方,有網友反應這個時段在這裡事實上是對於來自中、南部或者是比較偏遠的律師來參加是有困難的;當然也很感謝台南與台中律師公會的理事願意特別上來參與會議。</p>
<p>另外大家都有一些疑慮,區域的意見如果未來不管有沒有推單一入會,如何公平反應到律師的制度上。</p>
<p>在單一入會其實我們整理出三個方案,第一個是不要全聯會、只有地方律師公會,第二個是不要公會、只保留全聯會,比較折衷的是分階段調整,分組織再現視狀況調整。維持現狀有一個主兼區的制度,剛剛趙副理事長有提到,目前法務部提的修法版本也是主兼區的制度,另外一個是完全維持現狀、不作改動。</p>
<p>有關於公益時數的部分,其實律師爭議比較大,贊成的是45%、反對是4%,這個部分比較持平。在認定公益的方式與標準,大部分的律師是比較擔憂的,可能的選項是由公會統整議題或由律師決定項目。</p>
<p>另外有人有提到希望高收入的律師的律師應該提供多一點的公益時數,低收入的律師提供少一點的時數;也有人提到希望可以酌給一些車馬費弭平律師的支出。</p>
<p>如果沒有提供公益時數如何處置?有許多律師認為不應該處置,也有人希望正面表列,提供公益服務的內容及提供公益服務的律師之姓名做正面表列的方式,以鼓勵他們去做;也有大部分的人選擇贊同繳納怠金,但不要公布律師姓名。</p>
<p>最後在律師公開資訊的部分,因為目前法務部有建置系統公開律師的資訊,我們有詢問大家希望公布哪一些資訊,其實姓名大家最沒有疑慮,有96%的人贊成公布姓名。</p>
<p>再者,大家希望可以公布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等聯絡方式,律師證字號是69%希望公開、加入的律師公會是68%希望公開、律師遭停止職務的註記,性別、獎懲處分及出生年是依序下來。獎懲處分的部分有律師特別提到希望獎懲處分之外希望可以加上獎懲的理由。</p>
<p>額外的要求這一部分有包含承辦案件經歷、律師專業的面向是哪一些、收費的標準為何、學經歷、工作經驗,以及旋轉門條款的部分,也有律師提供可以自行選擇公開的欄位,這是我們目前搜集意見的狀況,可以給大家參考。</p>
<p>我們在會議的hackpad上,其實還有包含今天與會者的資料,這邊提到了包含調查律師公會的主兼區部分,其中稍微跟大家更正一下,台中律師公會的主區重行是1萬4,000元,我們這邊沒有放上去,請大家手動補上去。我的報告到這裡,謝謝大家。</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雨蒼。</p><p>跟各位報告一下,雨蒼這一份是從《律師法》修法諮詢的ppt檔當中整理出來的數字圖,這個文獻我們都有放在網路上,所以如果你是現在才在看網路直播的話,歡迎你們在網路上可以閱覽這一份簡報檔及圖檔。</p><p>在邀請法務部報告之前,我想再介紹一兩位加入我們的貴賓,一位是台中律師公會吳梓生理事長,簡單跟大家自我介紹。</p>
</speech>
<speech by="#吳梓生">
<from>吳梓生</from>
<p>我是台中律師公會吳梓生,因為今天下午在台中那邊有講課,所以比較晚到,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參加這個會議,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吳律師,最後請我們的蔡政委。</p>
</speech>
<speech by="#蔡玉玲">
<from>蔡玉玲</from>
<p>大家道長及各位法務部同仁、司改會朋友,大家晚安。今天我想《律師法》的修法,因為現在法務部提了一個草案到行政院,因為行政院收文以後,也陸續有不同的管道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也因為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今天才有這樣的一個會議,希望能夠徵詢更多的意見,讓我們的《律師法》在做修法的考量裡面可以更全面一點,因此非常感謝司改會協助處理這一部分的會議,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蔡玉玲政委。</p><p>我先簡單報告一下,我們等一下會邀請法務部主管機關作一個簡報,大概的時間是5分鐘至10分鐘左右,接下來我們就會進行發言,因為現場有幾位是公會代表,原則上希望採集合發言,原則上一個公會先進行第一輪的發言,各公會發言完之後還有時間的話,我們再進行第二輪的發言。</p><p>因為今天有三個議題,因此我簡單區分一下,其實三個議題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個議題原則上我們希望從現在開始進行到8點10分至8點15分左右,8點10至8點40分處理第二個議題,8點40分至9點是處理第三個議題,時間原則上由主持人彈性伸縮。</p>
</speech>
<speech by="#林邦樑">
<from>林邦樑</from>
<p>二位主持人、蔡政委及在座的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晚安。法務部作為《律師法》的主管部會,其實在之前我們有將《律師法》的草案送進行政院加以審查,為了讓《律師法》修法的過程更加周延,如同蔡政委所指示的,我們希望來聽聽看大家的意見,因此才會有意見的徵集。</p><p>為了讓大家在今天的會議討論上能夠更加方便,也就是對於公會的組織、執業入會的現制及相關外國立法例有一些瞭解,所以法務部在這裡跟大家報告,特別是針對公會組織及執業入會的現制。</p><p>我相信在座各位律師先進們應該不陌生才對,如果有一些報告需要指正的地方,等一下煩請各位給我們多多指教。</p><p>我的報告是分為律師公會組織及律師執業入會制度,有關於律師公會組織的部分其實分四大部分,也就是「現行規定」、「現況」、「修正草案內容」及「外國立法例」。</p><p>首先跟各位報告關於現行規定,《律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律師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第11條第4項規定:「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從這樣的規定來看,全聯會實際上並沒有個人的會員,也就是產生經費的收入是由地方的公會將每一個月會員繳納給公會的月費當中,依照會員人數,每一個人撥付100元給全聯會當作全聯會的經費,這是有關於現行規定的情形。</p><p>這一張ppt是目前律師公會的組織,現況是在全聯會底下總共有十六個地方公會,除了澎湖、金門及馬祖。另外台北的部分只有台北律師公會,士林跟新北的部分並沒有律師公會。</p><p>再者要跟各位報告的是有關於律師公會的組織,在這一次《律師法》的修正草案當中,我要特別提出來的是全聯會的會員,草案第63條、全聯會組織草案第64條及地方公會會員的部分。</p><p>我要跟各位報告一下草案第63條,如果各位對於草案的內容有不明了或是有興趣的地方,可以會後跟我們進一步接洽,這是沒有問題,我們會非常地歡迎。</p><p>全聯會會員將來在草案第63條規定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在草案第64條規定全聯會的組織,全聯會的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五至三十九理事,除了由各地方公會理事長擔任外,其他是由個人與通訊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監事會組織設監事三至十一人,由個人與通訊投票方式直接選舉。上開理事、監事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並由理事、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的召集人。這是有關於全聯會的組織。</p><p>在地方律師公會會員的部分,是採主區的會員及兼區的會員,兼區的會員不計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開會人數,而且是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被罷免權,這規定在草案第16條及第51條的規定。</p><p>接著跟各位報告有關於律師公會的組織,我國跟外國立法例的相比較。</p><p>在這裡要跟各位提到目前我國全國性組織及組成,全聯會的部分是由各地方律師律師公會組成,地方律師公會的部分,首先要跟各位報告的是,地方法院登錄的律師滿十五人者,應該在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且以地方法院的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員是律師個人。</p><p>在美國的部分是「全美法曹組織」,組織為正式會員及贊助會員,另外在地方律師公會是各州律師公會組織及其主成員視各州的規定。</p><p>德國是聯邦律師公會由各邦律師公會組成,地方律師公會是由所有邦的高等法院的律師組成,原則上一個邦設立一個律師公會,會員的部分則是由律師、律師公司、各律師公司不具有律師資格的負責人、法律顧問及外國律師都可以擔任會員。</p><p>日本的部分在全國性的組織是由日本辯護士聯合會,會員包含了律師個人、法人事務所、各地方律師公會,在地方律師公會的部分,是每一個地方法院轄區內設一律師公會,日本地方律師公會有五十二個,會員的部分有律師個人及法人事務所。</p><p>在韓國的部分在全國性的組織由大韓律師協會,由各地方律師協會組成,地方公會的部分是每一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立一個地方律師協會,會員是由律師個人組成;看起來韓國的制度跟臺灣比較接近。</p><p>接著要跟各位報告律師執業的入會制度,分四部分「現行規定」、「修正草案內容」、「現制、修正草案、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相較」、「外國律師入會立法例」。</p><p>首先要報告現行的規定,這個部分各位應該都非常清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這個在《律師法》第11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p><p>修正內容將來改為主區及兼區,律師應該要加入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擔任主區會員,至於其他地方律師公會執業應該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為兼區的會員。</p><p>再者要跟各位報告律師執業入會制度,修正草案、現制及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比較,現制像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來繳交會費,我特別針對會費繳交的部分來說明;第二,向執行職務所在地的律師公會來繳交會費;第三,間接繳交予全聯會費用。</p><p>跨區辦理非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如訂約、提供法律諮詢等,這就不需要加入跨區的地方公會來擔任會員。縱使跨區辦理繫屬於法院這一些法律事務,也只需要加入該跨區律師公會為兼區的會員,而且兼區的會費不超過主區的1/3或是1/2。另外是繳交全聯會費用的部分,律師個人會員將不會有重複繳交的情形,依照我個人的瞭解,雖然我並不是律師,但我知道律師在加入了不同律師公會,各個不同律師公會會依月會每一個月都要繳100元,所以會造成重複繳費的情形。</p><p>接著是有關於單一入會,若採總會制的時候,關於會費的繳交,可能有碰到這一些待討論的問題,在《律師法》研修及線上意見徵集時,分別都有看到這樣的討論,會費是不是浮動不定?會費的多寡是否將會依照各地的分會應該配置的行政人力來定各會員應該繳納會費的金額?如果是維持現有公會組織,在會費的繳交部分,我們就會發現有一些問題必須要加以討論,也就是會費是不是應該要加以統一?還有上繳全聯會費用要如何加以計算?這其實在《律師法》研修的時候,及這一次都有看到有人提出相關的意見。</p><p>再來是公會的功能部分,這其實也是大家非常關切的,因為如果採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之後,地方公會會不會自然而然被消滅,大家很關心這一件事,因此大家很關心現在的公會到底有哪一些功能,我們也試著想要去瞭解,這也是我剛剛報告的,在《律師法》研修及在這一次意見徵集時,我們都發現有人提到現制下的公會功能都有扮演著平民法律服務、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律師休息室服務、協助會員向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所等機關反映執業之問題與溝通,及辦理會員在職進修課程、律師紀律之維持、會員福利等事項,這是在現制之下提到公會功能的部分。</p><p>在草案採主兼區時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出來,也就是因為小公會因為主區的會員會不會大幅減少,導致於裁員短收,而最後被消滅,修正草案對於這一個問題就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由全聯會挹注相關的經費加以解決,因此各地方公會其實仍然可以存續,這在草案第69條第7款有加以規定。</p><p>將來如果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採總會制,還是有若干的問題要再討論。第一個是目前已經成立的各公會是不是仍然必須存在?或是全部改併為全聯會的分會?如果併為全聯會分會時,各地公會現有的聘用人員要如何解決?這不只在《律師法》研修及這一次意見徵集的時候有所反應,在4月12日跟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業務聯席會議的時候,聽到大部分地方公會理事長有反應到此問題,我們藉這個機會把意見徵集出來供大家參酌。</p><p>另外是有關於現有公會組織時,也是有一些問題必須要加以討論的。現有公會的運作與功能是不是會將因為各公會的會費減少收入而喪失?跨區執業時可否使用跨區公會會所或服務?地方公會如果不再存續時,在該地方執業有困難的時候,要向誰來反應這一件事?各地方法院或地檢署若需要跟各轄區執業律師溝通的時候,對話的窗口是要跟哪一個律師公會反應?大家會覺得不是問題,但在整個研修的過程及意見徵集的過程當中,確實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出來,我們都把它作整理。</p><p>有關於律師執業入會的外國立法例的比較,我國是否採強制入會、是不是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分別「是」、「否」;美國的部分我們搜集到的資料是視各州規定而不同,是否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並不是的;德國是採強制入會,並沒有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日本是採強制入會,而且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韓國是採強制入會,但並不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情形,跨區執業必須繳印花費。這是有關於律師執業入會制度我國與外國立法例的比較。我的報告到這個地方結束。</p><p>對於主管《律師法》的部會,如同我一開始報告,已經送進行政院加以審查,非常感謝行政院及司改會召開這一次的會議,能夠再聽聽看大家提出來的意見,會後將等候行政院的指示來進行後續的處理,我的報告到這個地方結束,謝謝大家。</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林司長,等一下開放給各位發言,提醒一下各位按一下綠色按鈕,麥克風亮了之後就可以發言,因為我們時間有限,希望請各位發言簡短及把握重點。</p><p>剛剛林司長有點出幾個重點:贊成不贊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地方公會是不是因此會被消滅;費用要如何才是合理、會不會浮動不定;各區資源要如何合理分配;各地區的意見要如何被反應才是公平;要建立如何可能的機制。希望我以上列的這幾點來回答,在座不知道有誰來發言?</p>
</speech>
<speech by="#趙建興">
<from>趙建興</from>
<p>政委、二位主持人及各位與會的貴賓,我是代表中華民國全國聯合會趙建興副理事長發言。</p><p>就像林司長剛剛所介紹的,目前的制度有這麼多種,為何在網路投票時,單單喜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背景有沒有說明?它的定義如何?相關的利弊得失有充分揭露嗎?而且在這麼短的時間用網路來徵集民意,對於沒有使用網路的律師公平嗎?這個議題當然是可以討論,所以全聯會針對這樣的議題發布了好幾份的聲明,甚至於我們是在105年4月12日,在法務部、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的理事長在業務聯席會議的時候才知道原來法務部、司改會聯合做了一個這樣的問卷,在二週的時間要徵集民意,竟然有法務部版修正的主兼區,也有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及其他現制是併存的,為何單單擇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要律師界來表態?這不是很明顯在設定議題,讓大家陷入議題的陷阱之內嗎?這是一個沒有充分揭露資訊的陷阱議題,所以律師界反應非常激烈,桃園律師公會跟高雄律師公會分別發表了譴責的聲明,台南律師公會也發表了譴責的聲明,甚至最終十四個律師會發表了抗議聲明!</p><p>全聯會為了這個議題在105年4月16日,常理會議決議組成了專案小組,小組的成員遍及北、中、南各區的律師代表,就律師公會的組織,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主兼區,每一個律師所負擔的入會費、月費會進行評估研議,另外也就律師公會的存在、功能的價值彙整。</p><p>從林司長剛剛的報告裡面可以看得出來,律師界不僅在推動平民法律服務協助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律師界也跟司法行政機關溝通協商,律師界對於律師的在職進修各公會跟全聯會負起了主要的責任。</p><p>如果沒有充分資訊揭露之下,即設定貿然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變革,有可能使非大都會地區的地方律師法院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因為沒有會費的收入而解散,屆時該地區的執業律師將陷入無地方律師公會服務的窘境,更有可能使律師公會費用不減反增,因此律師公會評估結果後召開公聽會廣納了各界意見,提供修正版本以供行政院審議,以謀求最大的利益,我們希望修法小組的主管單位都能夠聽一聽各律師公會的心聲及全聯會的聲音,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趙副理事長。</p><p>我補充報告一下,行政院其實也有收到桃園律師公會的函,屏東律師公會發表了一個聲明,新竹律師公會也有發函,高雄律師公會也有發函,我報告的是今天沒有辦法來現場參與的地方律師公會,其他有的比如台中及台南今天有派出代表,我就不再一一贅述。請張律師。</p>
</speech>
<speech by="#張菊芳">
<from>張菊芳</from>
<p>蔡政委、二位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晚安,我想《律師法》的修法攸關律師執業的權益,健全律師制度是大家一致的目標,因此我們希望在這個議題上希望全體律師都能夠很理性就相關議題一起討論、通盤考慮,而且一起努力面對、解決,因為推這個制度而可能產生的問題,這是我第一個要說明的。</p><p>再來,台北律師公會是持續推動《律師法》修法,我們這一屆理監事會列為重點工作,成立推動修法小組來修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會員長久的期盼,我們從這一次的問卷調查可以知道,其實執業律師填寫的時候,其實高達94%的執業律師贊成,也就是如果要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才能真正落實執業的自由,這是台北市公會的一貫主張。</p><p>現行制度為什麼要改革?現行制度是必須一一加入當地律師公會才能在全國各縣市執業。舉例來說:今天的主事務所是在台北,我加台北律師公會,我要繳納台北律師公會的入會費及月費就能承接大台北地區的案件,但今天委任人委任我做跨區、其他縣市的案件,我必須一一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並同時繳納當地律師公會的入會費及月費,才能跨區接案件,否則會被違反《律師法》而被懲戒。因此這樣的制度在目前很多的會員,包括很多的律師,不只加入一個,可能加到好幾個律師公會,換句話說,可能同時在繳納好幾個公會的入會費跟月費,這是嚴重侵害律師執業自由,而且欠缺必要性。所以,以下分二個面向來講:</p><p>第一,我們身為執業律師,我們當然需要一個律師公會當我們強力的後盾。公會的功能剛剛司長也說明得很完整,這部分我不再贅述,只補充一下,其實律師含有高度及濃厚的公益性格,所以不管是徵詢個別律師或整體律師的執業,包括在制度、個案中實現律師的使命,包括促進人權、民主及法制。</p><p>第二,現行不合理制度我分幾個面向來說明。</p><p>(一)現行制度是不是有違憲的疑慮?因為憲法上只規定律師經過銓敘部的考試資格就可以有執業,但限制我執業的區域,這是違憲的。</p><p>(二)我們從剛剛律師公會的功能性來講,律師有自制、自律,但在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執行自律的情況,其實就足以達成目的了。再者,包括我剛剛提到接受專業的在職教育訓練,這也是以一個地方公會就足以達成律師公會的目的,要加入一個以上的地方公會,真的會造成律師自由非常過度的限制。</p><p>再者,這個會影響人民選擇訴訟權的保障,我們來看現行的制度,當事人跟律師間存在高度信賴,我們在現行運作的制度之下,當事人委任在當地律師公會有入會的律師,但如果委任這一個律師沒有在當地律師公會入會,這個律師就必須去當地的律師公會入會,因此會造成一個結果,這個律師可能要自行負擔當地律師公會入會費或者是會費,或是這個負擔是由當事人負擔,這會嚴重造成人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及訴訟權的保障,這是非常嚴重侵害執業的自由。</p><p>或許大家會有疑問,為什麼會有現制?這麼不合理的現制是為什麼?我想是來自於一個時空背景,當時大陸訓政時期,因為幅員廣闊,才有這樣的規定,這個時空背景、政治社會變更到現在,如此不合理制度還是存在。而且我們是單一國家,有的國家是聯邦制,所以必須要有許可制,也許當地的法院或公會必須要確認這個律師在這個區域是通曉這個區域的法律,所以要經過許可制;但我們的法律是高度單一、全國統一的,完全沒有這一部分的考慮。因此,現行制度不合理資格的情況,我想這真的處處可見,我們認為《律師法》要進行修正及改革就是以此為立基點。</p><p>我想一再強調說明,一個健全的律師制度,我想是大家一致的目標,但在制度推行的時候,必然會產生一些問題,必然要有一些完整的配套,我想這都是面對大家全體律師要一起面對及處理的,包括我想剛剛大家非常關注會費的問題。</p><p>我想這個大家要說明,因為各地方公會會費當然是基於人民團體結社自由,各地方公會經由民主內部自行去決定的,所以我現在能夠說明的是,以台北律師公會的狀況,也就是如果《律師法》修正成單一入會之後,我們以目前試算的狀況,也就是以目前主事務所是在台北律師公會會員人數去算,我們現在以目前支出的部分,就現行包括了核心任務,像在職進修、公益、交流等等不縮減的情況之下,依目前的現況評估,我們是沒有調漲會費的必要性。</p><p>再者,剛剛有一直提到一個問題,如果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有些地方公會因為收入的銳減而有難以維繫的狀況,第一個部分我們一再強調公會都有存在的目的價值及任務,在這個問題的討論上,因為會牽涉到各地方公會的財務收支狀況,因此我們也一再希望能夠把這個財務狀況公開提出來讓大家檢視,也就是必須理性討論來自於透明,所以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往這個方向才能找到好的解決方式。</p><p>我一再要強調有律師才有公會,公會是為了律師存在,我們任何的討論希望律師的執業自由都要放在首位。</p><p>最後補充,不合理的執業障礙是每一個公會的責任,公會是為了會員及律師存在,我們責無旁貸要去除這樣的障礙,但我們一直希望能夠很理性來討論,台北律師公會預計在5月份舉辦公聽會,希望建立公開平台,大家能夠非常理性就整個相關的議題通盤討論,以健全《律師法》制度,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我簡單補充一下,剛剛其實有幾點提到:一個是執業自由的問題;二位提到會費的問題要如何決定;還有大家很關心地方律師公會會不會因為這樣就被消滅,以致於沒有辦法發揮功能。以上這都是主要的爭點。</p><p>網路上有一些意見,如果在座各位可以回答就回答:第一,有幾個意見是法務部修法是好幾年前,徵集的意見是透過律師公會,但這幾年有幾個情況,一個是律師大幅增長,網路科技發展重新徵集,如果要反應民眾心聲,透過網路是一個方式;第二,如果會費是一個重要的爭點,各地方公會財務狀況是不是可以透明呈現出來,這是比較方便的討論方式。這是網友的問題,不曉得接下來是哪一位接續發言?</p>
</speech>
<speech by="#林仲豪">
<from>林仲豪</from>
<p>主持人、林司長及各位律師界的前輩,我是台南律師公會理事林仲豪,我代表台南律師公會發表看法,基本上台南律師公會認為應該要維持在研修會主兼區制的立場來修改《律師法》。</p><p>剛剛張理事長已經充分說明台北律師公會的立場,我個人有幾個看法:</p><p>第一,剛剛張理事長提到因為要跨區執業依照現制會有費用問題,我們認為費用這個問題必須要檢討,特別是現況下一般公會入會費2萬5,000元是否合理,對於新進律師會不會造成壓迫及不當的限制,這是需要檢討的。</p><p>第二,有關於入會程序的問題,我必須補充張理事長的看法,台南律師公會不會有入會程序的問題,我們是採追認制,你只要傳真你的入會申請書,你的東西都可以補,我們不像台北律師公會,常理監事會通過當天才可以,所以如果要即時執業,比如台南的當事人被抓到台北的調查站,我當天沒有辦法陪他去,但如果台北的律師的當事人被抓到台南,當天入會是可以的,這是地方公會自己可以解決的事,沒有《律師法》可以修正的問題。</p><p>第三,律師自治自律的問題,剛剛張理事長有提到主區公會就可以解決律師自律的問題,我必須提一個才剛剛發生沒多久的案子,幾年前台北律師公會曾經有一位嘉義的蕭姓律師申請入會,台北律師公會經過痛苦的掙扎給予入會,因為該名律師之前是司法官,辦貪污治罪條例假釋出獄後執行律師業務,要不要讓他在台北執業,台北律師公會很痛苦,我知道討論得非常痛苦,因為大家都不太願意,因為他的主區是嘉義,可是要到台北來執業,台北律師公會要再討論一次,台北公會准了,也來台南公會申請,我們不准,每一個公會可以堅持自己的立場,為什麼要獨尊一身?如果採行單一入會,特別是總會制,必定是總會決定,如果採單一入會維持現況,小公會必然在財務減縮的狀況下,逐步萎縮以致於被合併,各地方自治的特色也全然無存。</p><p>第四,關於財務的困境,台南律師公會從去年度起,我們把我們的會務財務資料上網公告,我們不是對會負責,而是對整個社會負責,這是透明公開的東西,沒什麼好掩飾,因此要檢視,我們經得起檢視,要檢討,我們也願意檢討。像這禮拜台南公會舉辦會員大會,我們想辦法減少支出,當然會員有很多的反彈,理事會也承受很大的壓力,但我們有義務跟決心,畢竟追求一個良善的律師制度是全體會員的共識,但對於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做不同的制度選項,我們對於缺點要如何面對?</p><p>當一個地方公會的主區會員只有三十人,是否需要辦公室?如果需要,會務人員一個要四十幾萬的費用,三十個律師要繳多少會費才能維持?這只是起碼的人事費用,還不包括司法院要求律師公會將會址遷出法院後可能增加租金,三十個律師要負擔多少?結論是什麼?或者又叫小區域的公會合併就算了?</p><p>我請各位試想一個狀況,如果一個偏鄉小學,你是要跟他講說「因為你們人太少,你不要唸,你走一個小時去外面唸。」或跟小地方的律師講「很抱歉,你的地方太小了,你開車一個小時之後,到別的律師公會幫忙。」,這樣對嗎?我們當然也知道這個問題不是台北公會的問題,這是臺灣整體資源配置上,導致律師人數分配不均所帶來的影響,這不是台北律師公會的問題。</p><p>因此我們認為台北公會說要主張單一入會,我們尊重,畢竟制度有好處,但缺點的問題要怎麼面對?我們願意面對現在的制度,我們願意檢討財務的公開,如果台北律師公會主張單一入會,在總會制是不是過度集權?是不是維持現狀小公會?小公會如何面對、如何處理,這也要讓大家接受,這也必須要經過說服及溝通,並不是今天透過這樣的方式說就是要單一入會,說94%的人都贊成,而94%是1萬多個律師中的1,600個人、1,700個人投票,這些人是否都很清楚所有制度的優缺選項?我也有看到網友說他投票後後悔了,因為他說不知道相關的資訊,而覺得投票是投錯了,我也看過這樣的訊息,因此,台南公會還是認為主兼區較為妥當,以上。</p>
</speech>
<speech by="#林邦樑">
<from>林邦樑</from>
<p>剛剛主持人有提到有網友希望法務部能夠回應意見,我簡單1分鐘就好。</p><p>研修會的部分,法務部是從95年至103年進行84次,所以剛剛網友有提到是不是沒有考慮到律師錄取人數大幅放寬的情形,根據瞭解律師大幅放寬錄取人數應該是從100年開始,所以修法的過程已經有跨過律師大幅錄取人數的時間點,在這裡補充跟大家說明。</p><p>到104年1月9日時我們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為了審慎其事,再發回來給法務部徵詢,就相關的問題問相關部會的意見,在去年12月19日時,我們再送進行政院作後續的審查,這是在時程上跟大家補充說明。</p><p>另外,剛剛跟趙副理事長提到法務部在這個問卷調查的部分也有參與,我想補充說明的是,法務部在整個問題討論的過程當中,確實有提供一些意見,但基本上我們都是尊重問卷調查的結果,最後其實是部裡面已經把整個草案送進行政院,其實我們並沒有特別什麼意見。</p><p>就這一部分我們還是認為法務部是一個主管部會,必須要多聽聽看大家的意見,因此就這一點來講,我必須跟趙副理事長澄清,法務部嚴格講起來並沒有參與這一次線上,補充說明,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司長,先讓其他公會發言,不好意思,請台中律師公會。</p>
</speech>
<speech by="#吳梓生">
<from>吳梓生</from>
<p>主持人、蔡政務委員、在場的長官及各位道長,台中公會目前沒有特定的立場,從整個的討論裡面我想大家可以發現到台中在這方面是最open的,所以其實我們是滿誠懇地呼籲各個公會,因為我發現目前的狀況,我必須講得比較直接一點,因為台北公會先採取了立場,而且非常堅定的立場,所以大家坐下來冷靜理性討論,如果台北律師公會一開始就說:「我就是這個立場,然後又說你坐下來跟我冷靜討論。」,我認為是不可能的,這一點必須很誠懇請台北律師公會,因為台北律師公會現在對外說這是台北律師公會的立場,這對討論或者是徵集意見,我認為這是不利的,這一點請無論進行研修及現在要徵集意見,所謂的「立場」二字希望能夠謹慎。</p><p>第二,這一次會引起這樣的討論,其實一定都是現制或者是現行實務在運作上有問題、缺失及困難,所以我們才說要改,以律師組織的這一件事,我所知道的是,會有大家討論議題最主要所謂的缺失及大家認為有意見的有二個:</p><p>第一點是費用的負擔,很白,如果今天多加入一個公會要多繳錢,因此只要是正常理性的人,你問他說:「你要多繳錢或者是少繳錢?」,一定是選少繳錢,因此你今天做一個問卷:「請問你希望繳500元會費或者是1,000元會費?」,我想那個結論不是94%,可能是99%,另外1%的人是投錯的。因此,在設定問題一定要注意的是,你在設計問題時要把背後的因素充分提出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口號,你去問任何一個人都會認為,你在後面沒有任何資訊時一定是的,這是要注意的。</p><p>第二點是懲戒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將入會這一件事跟懲戒是掛鉤的,目前現行運作上這二個是被提出來討論的,當然也有人提到雖然是重複負擔費用,而認為沒有享受到,所以會認為是重複,如果有享受到,那就不會認為是重複的,因此是連在一起的。</p><p>解決剛剛所講的這一個問題,同樣基於一個理性的思維,我也認為是有多種可能的解決方案,並不是只有一個,今天所提出來的主兼區是在修法小組提出來的,台北公會認為自己一直所提出來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是一個,但同樣的,台北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總會制或是所謂現狀制或是什麼,可能都必須要進一步說出來。因為目前的主兼區制是配套的、很明確的,已經形成了一套費用應該怎麼收、應該如何加入是很完整的,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我會說是口號的原因是,這樣講有一點失禮,也就是背後究竟是什麼?這一點真的是需要提出來的,我必須再三強調,這一次為何會激起這麼大的反應是,在提出議題的同時,在立法院同時推了修法,而推了修法的方式是單一條文式的修法,這也同樣會引起其他公會認為說是不是強度關山,反正「頭過身就過(台語)」,那一條砍掉了,後面就過去了,沒有配套;我不敢說我代表台中公會,但我要提出制度的改變是全套的。</p><p>第三,剛剛法務部所提供的資訊,是不是可以再說明。如果拿美國的制度來比全聯會我認為是不適當的,美國ABA是組織,並不是律師自治團體,美國沒有聯邦的公會,就我所知,美國是各州公會,而且就我所知道是各州強制入會,這是我自己查到的。</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吳律師,比較的部分,法務部會後會提供資料,我們針對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台中是不是還有其他補充的說明?</p>
</speech>
<speech by="#吳梓生">
<from>吳梓生</from>
<p>那台中先這樣。</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吳理事長。</p><p>我簡單歸納一下,大家對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或者是主兼區其實可能都是可以接受,但似乎對於背後的資訊跟背後的配套是什麼,意見是落差比較大的,如果大家也不反對的話,是不是能夠就這個部分,不管是說出自己的意見也好,或是應該揭露的資訊是什麼,由誰來做這樣的事情,我覺得大家這幾個點上是有爭執的,我再重複一字:</p><p>第一,背後應該要揭露的資訊是什麼?</p><p>第二,配套應該是什麼?這個配套出來之後,是否願意討論單一入會,或者不願意討論單一入會?</p><p>第三,這個配套措施應該要由誰來提出?有人可能認為是台北律師公會,或者有人認為做這樣的政策主張就要做這樣的配套,或者是主管機關的法務部要做這樣的配套,或者包括各國制度的比較、資訊的揭露。</p><p>等一下發言的時候,是不是也能夠先就這部分來表示一下初步意見。</p>
</speech>
<speech by="#蔡玉玲">
<from>蔡玉玲</from>
<p>法務部送到行政院之後,我們確實收到不同的意見,用網路的方式,像我們現在在開會,我們線上也有800多人,所以基本上一起參加討論的,我想比起過去實體的開會,我當然不曉得各個公會開會的情況是怎麼樣,但這是第一點,我們很透明,而且今天所有出席的人講過的話都錄影,而且會有逐字稿,大概二、三個小時就會有逐字稿在網路上,因此即使現在沒有參加討論的,任何時候都還可以參加討論,網路上的意見也都會存檔,我們其實是試著用一個平台,這個平台把大家的意見彙整更完整,這是第一個我先說明用網路的方式。我們希望除了實體的部分,各位已經有搜集的意見以外,我們可以搜集到也許過去沒有蒐集到的聲音,而今天可以聽得到。</p><p>第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看起來是很簡單的名詞,但事實上這樣的討論也可以看得出來有人贊成、有人反對,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到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會碰到什麼問題?剛剛有提到可能會碰到公會整併的問題,可能會碰到其他的,我們把這一些問題搜集後,就會知道反對的人知道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現狀是什麼,比如碰到整併的問題,整併的問題真的那麼難嗎?到底難在哪裡?這樣的平台是可以讓這個意見本身更多元,贊成單一入會的人對於現在的制度認為為什麼不合適,我想方向確定了以後,最後再去處理如果確定維持現狀,那就是現狀,也就是目前由各個公會討論出來的這一個方案,因為其實如果沒有不同的聲音,我們不會開今天這個會,就是因為有不同的聲音,所以今天才會開這個會。</p><p>假設大家認為法務部的方案是大家都能接受,我們就是按照這樣執行,如果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大家覺得至少要朝這個方向去規劃,那就是有後續,有什麼樣的方案做到這樣,大家提到的問題在落實可能要處理的問題。</p><p>我先說明一下今天這樣的會議,並不是專為這個,這個方式我們已經在很多的政策跟法案上都已經用過非常多次了,也希望大家可以瞭解這樣的機制本身對我們從政策面推動上,確實有參考的意義,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謝謝蔡政委,公會已經有發表,我想先請教一下網路上的夥伴有沒有要發表意見?今天會被邀請來是因為在網路上有提供我們認為比較高價值的言論之朋友,所以我們邀請他們來現場跟我們與會,如果各位沒有發言的話,我們就開放。都沒有,那我就開放第二輪的發言。</p>
</speech>
<speech by="#林雨蒼">
<from>林雨蒼</from>
<p>我先稍微提一下網路上的意見:</p><p>首先有人提到他想瞭解一下全聯會如何在這麼短的時間取得所有會員的意見,或者這個只是理監事的意見,不用網路就可以取得的意見,為什麼不願意在這個平台上討論?</p><p>第二,有人認為法務部提修法已經好幾年了,辦理理由是透過律師公會,近幾年來律師已經大幅增加,科技發展,應該要重新徵集意見,不曉得為什麼很多公會會反對。</p><p>第三,各個公會要公開財務,其實剛剛聽幾個公會代表發言,其實我想律師公會的財務透明算是許多律師公會的共識。</p><p>第四,用網路徵詢不能代表所有意見,紙本回覆又何嘗能夠知道意見?消極回應又說不能代表全體。</p><p>第五,各地方公會財務狀況應該要透明。</p><p>第六,一個公會只有三十個律師的主區會員,要求其他外地的律師付錢養你們的理由嗎?</p><p>第七,最後法務部跟各地方公會討論出來的草案,基層的律師如何反應可不可以請法務部說明?</p><p>後面其實有幾個類似的,像是可以請各個律師公會說明如何徵集所屬的會員意見,大概是這樣子。</p><p>第八,劉冠廷提到有立場就不能討論嗎?他不太理解。</p><p>第九,台南公會也有立場阿,那台南公會也不冷靜囉。</p><p>第十,怎麼其他公會幹部反對單一...但是否會員大多都同意?幹部們真的有幫會員說話嗎?</p><p>第十一, 今天出席的可以代表多數律師嗎?為何都是公會幹部在說話?</p><p>第十二,當地公會會員有何授權可以說這一些話?</p><p>第十三,屏東律師說甚麼制度改變是全套?台北公會到現在都沒講清楚呀?單一入會,要入哪個會?入會費多少錢?月費又多少錢?到外地去職業要不要支付費用?都沒講,怎麼會有配套?</p><p>這是我們目前搜集到網路的意見,等一下請各個律師公會有機會就稍微回應一下。</p><p>剛剛大家提到的共識有二個:</p><p>第一,律師的費用應該要盡可能透明,不管是台北或者是台南都提到這個問題。</p><p>第二,如果是共識要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話,一定要有具體的配套,剛才主持人高榮志也有提到目前誰做是沒有共識的,但要有配套這件事是有共識的。</p><p>接下來再交還給主持人。</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我們開放第二輪發言。</p>
</speech>
<speech by="#趙建興">
<from>趙建興</from>
<p>第一,代表全聯會發言,網路上有網友提到說我們不能代表,事實上我們選舉出來的,我是經過理事長授權參與本次會議,所以我有充分的代表權。</p><p>第二,全聯會發表聲明最主要是反對議題設定程序不正當,為何設定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不採法務部的修正草案來設定「你是否贊成主兼區的制度?」,為何單單要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原因在哪裡?如何設定出來的?就像剛剛一直在討論的配套在哪裡?</p><p>我在這邊有各個律師公會的反對意見,如果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指入單一總會或是單一的地方公會?個人律師的入會費有沒有可能變更或暴增?如果贊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議題,我也可以設定一個議題,發給每一位國民2萬元的消費券,後面的隱藏不講,大家贊成嗎?百分之百贊成。但後面如果設定一個但書,必須每一個人增加稅收3萬元,大家會不會同意?不會同意。因此,我們認為議題的設定就是在朝著單一特定跟集中的方向在做誘導式的議題,這是我們全聯會不能接受的。</p><p>全聯會代表十六個地方公會,我們希望採取每一個公會都能表示意見,而不是單採特定公會意見作為徵集意見的來源,謝謝。</p>
</speech>
<speech by="#尤伯祥">
<p>我想針對剛剛第一輪發言有一些問題必須要先澄清,因為台北公會好像有一點變成箭靶的感覺,第一個跳出來當出頭鳥,通常會被打,所以有時候必須要澄清一下。</p>
<p>第一,關於鄭寶清委員的提案,可能這個地方大家對台北公會有一點誤會,在這個地方一定要講清楚。鄭寶清委員的提案跟台北公會一點關係都沒有,那不是台北公會跟鄭寶清拜託的,那鄭寶清自己的提案,這一點要先澄清。後來顧立雄委員出於自己的判斷,認為鄭寶清委員的提案有一些問題,因此幫他做了修正,這也是顧立雄委員自己的判斷,跟台北公會沒有關係,不要大家誤會。</p>
<p>台北公會之所以在這一次會特別針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發表聲明,原因也是因為全聯會及其他公會都已經先發聲明了,要求台北公會發出一個立場,因此只好發出聲明,我們不否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一直是台北公會十幾年來一貫的立場。但全聯會在95年作過決議,認為這個提案認為永遠不准在全聯會提出來,台北公會沒有辦法,既然有這個機會大家要來談,我們就一次把它談清楚。</p>
<p>台北公會一向的立場認為我們是法律人,法律人最重要的品質就是講道理,把道理講清楚,我們就能夠把接下來的事情一次判斷清楚,這是法律人的特質,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必須要先講,為什麼我們要講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是律師的權利,並不是口號,包括在網路上的這一些網友及沒有上網的朋友,只要你有中華民國律師的資格,你考的就是中華民國的律師執照,你通過的是中華民國考選部給你的考試,考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有哪一條法律說你不可以在全國執業?你既然拿的是中華民國的律師執照,你就有在中華民國執業的權利,這是憲法上保障的執業自由,因此《律師法》如果加上現制的話,這個限制就必須透過憲法上比例原則的審查,必須要合乎比例原則審查才可以。</p>
<p>因此,我們必須要瞭解加入律師公會的理由是什麼?目前的現制有二項,第一個是至少要加入律師公會,第二個是我們用地方法院作為轄區、組織區域來限制每一個律師的執業區域,如果要跨區就要加入複數的地方公會,這在法律上來講就是法律上的限制,這樣的限制如果要通過違憲審查的話,那就一定要符合比例原則。</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不好意思,要打斷一下,這個很有限,剛剛張律師已經提到很多了,是不是可以針對剛剛爭議比較大的部分說明,或是回應網路上民眾的意見。</p>
</speech>
<speech by="#尤伯祥">
<from>尤伯祥</from>
<p>我再往下講,我們認為大家都有共識律師執業自由是受到保障的前提,公會的前提是要保障律師的執業自由及品質的共識底下,我們認為加入一個律師公會就已經可以達到這個需求,複數律師公會基本上是一個超過必要限度的要求,如果今天認為到別的地方公會組織去執業要收費,我們要問收費的目的在哪裡?收費的合理性在哪裡?如果這一點都講不清楚的話,我認為我們往下是談是談不清楚。</p><p>到目前為止,我所聽到必須要加入其他公會,也就是其他公會有存在的價值,我們絕對不否認這一點,我們也認為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是不是要有配套的措施提出讓其他區域公會存在下去,我認為基於全國律師應該要團結的立場拿出來談。</p><p>但重點在於今天主張你活不下去了、你可能會被消滅掉的公會,必須要自己拿出配套,並不是北公會自己拿出來的配套,第一個是我沒有立場替你拿出配套出來,主張我們應該要拿出配套的公會應該要拿出具體的理由說為什麼活不下去,目前的會費如果有大筆的存款,為什麼會活不下去?第二,公會的目的是什麼、存在的價值在哪裡?存在的價值是不是一定很必要、做的都是核心的任務,一定要提出,才能繼續談配套的措施。</p><p>我們認為既然配套措施要談的話,這一些基本上本質上的理論都必須要談清楚,我們才能往下繼續談,在這個情況底下,我們並不主張單一入會並不一定配合總會或者是現制,這都可以談,我們必須要弄清楚公會目的是什麼,公會目前的狀況是不是真的一定活不下去了?也就是如剛剛先進談到財務要透明,在財務透明的情況之下徹底檢討,在這個情況底下就要確定要採取主兼區制或者是印花稅制,這個都要談清楚才能做進一步的判斷,否則目前大家留於情緒對於問題的解決是沒有幫助的,發言到這邊。</p>
</speech>
<speech by="#林雨蒼">
<from>林雨蒼</from>
<p>不好意思,因為這邊的公會看起來贊成的是北律,目前大家對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推動有一個很大的疑慮而沒有提到,也就是各地方的區域都會有一些地方的問題,地方問題可能需要一些地方培訓,比如台北地方的案件跟高雄案件不一樣,但很多的研討會都在台北,所以造成很多區域資源分配不平衡,因此想要先瞭解一下台北律師公會,因為台北律師公會想要推行單一入會制度,因此台北律師是不是贊成?就算要推行單一入會制度,是不是應該要盡力維持區域間的平衡?</p><p>第二,網友有提到各地方的代表性如何?剛剛全聯會說他們是選舉出來,所以有代表性。台北律師公會是如何跟基層的律師調查意見?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黃旭田-3">
<from>黃旭田</from>
<p>建議主席,主席原來區分三個議題要討論,看起來第一個議題是焦點,也許要多花一點時間。</p><p>第一,台北律師公會確實長期以來都做這個主張,問我們這個主張從哪裡來,各位可以看到每一年選舉的候選人以此作為政見,因此當選,我們是一次又經過一次的民意確認。</p><p>為什麼政見在這個時候這麼重要?我跟大家說明一個數字,台北律師公會有七百四十一個人參加五個以上的律師公會,有六百八十五個人參加四個律師公會,一千多個人參加三個律師公會,一千多個人參加二個公會律師公會,也就是同時參加二個至五個公會甚至更多的公會,裡面有很多是年輕的律師,剛開始執業,這麼龐大的負擔,這個問題隨著過去很嚴重,現在就更加嚴重。</p><p>第二,很多人對於單一入會很不可以接受是,因為他們覺得法務部的版本所謂律師公會的共識建立了「主兼區制」。我要說明的是,主兼區制是現在改良的選項之一,但主兼區制是不是需要《律師法》修正才來採行,過去長期以來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桃園公會就先通過了主兼區制,不需要現行法修改,而在所謂法務部版本確認採主兼區制,這麼多年下來,其實也只有台北公會跟進,前不久宜蘭公會跟進,如果各公會都在現在講說這是共識版,各公會過去有五至十年間推動主兼區制,是交白卷的,而且客觀上主兼區制有限的實施,到各個參加律師公會的律師都沒有幫助,因為台北跟桃園少收100元,等於沒有少收,因為少收又不交給全聯會,等於負擔完全沒有減輕,只有象徵性的減輕。</p><p>台北律師公會特別說明,我們每個月收費從八百五十元降到八百元,從八百元降到七百五十元,從七百五十元降到七百元,我們花很大的力氣來減輕會員的負擔,也章程修改,讓三十歲以下的年輕律師入會費減半,花了很多力氣來減輕會員負擔,但無效,因為會員在這邊少繳,還要到處去繳,其他的公會長期以來並沒有採取類似的措施,然後只說贊成主兼區制,事實上也並沒有真正去推動主兼區制,因此這個共識非常薄弱,跟沒有差不多。第二個是問題真的非常嚴重。</p><p>第三,我們要回應的是,剛剛提到小公會的任務要如何遂行?小公會在一定的配套之下是可以生存的,當然就可以執行它的職務,誠如剛剛所說的,沒有理由讓這十五個人或者是三十個人生存,從外面找三百個人交錢來補足,三百個人會不甘願。所以要協助小公會的制度有很多的方式,如果採日本制,日本制是非常清楚的,我可以回應台南公會的意見,日本制是你的人數在五十人以下,比如補助一個或三分之二人事的費用,如果是一百的人,會補助二分之一或多少的費用,會基本生存。但我記得在很久以前提出這樣的想法時,各公會都不贊成,會覺得現在錢收得好好的,為何要變少再接受補助?當然這個是前提沒有確立,因此如果前提沒有確立,這個很難討論,要確認人可能會變少的前提才能往下討論。</p><p>如果大家不接受全聯會的制度,白板上寫韓國制沒有採單一入會,我的認知剛好相反,韓國剛好採單一入會,配套是所謂印花費的制度,而印花費的負擔是很輕的,我們跟首爾律師會有協議,他們只要繳1、200元或2、300元的台幣就夠了。所以對於小公會的運作,現在談不到消滅及必然會消滅,要看公會本質上是否有足夠能力存在,但對於作實質上的支持絕對可行的,如我剛剛講的日本制是採取各地方公會財務支撐。第二,韓國制很簡單,律師到其他公會去的時候,有一個個別繳費的概念。</p><p>第四,財務這一件事,其實我們一直談到資訊公開,但並不是總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公布出來,我們必須客觀承認,過去年來很多律師加入很多各公會,各公會的財務的狀況是好到不合理,有些公會辦發獎學金給國中小獎學金、冬令救濟,這個是好事,但變成是律師公會就很奇怪,我們在談財務公開時,還要進一步檢視公會的核心任務是什麼,如果把任務排除的時候,我們的支出也會減少,也許財務上應該沒有那麼大,再加上搭配其他的配套。</p><p>剛剛提到小公會除了跟地方法院交涉之外,還有其他的任務等等。我要特別講的是,事實上一個律師接受服務,也不是只有跟對口的法院、地檢署而已,比如在職進修或類似的課程設計上必須要依賴全聯會,剛剛講到單一入會,為何會有單一入會的議題?其實跟全聯會制度是有關係的,因為全聯會老實說連全臺灣有多少律師都講不清楚,我們每一個人都加入了很多公會,全聯會只有十六個會員,沒有個人會員,因此沒有辦法說全臺灣有多少律師,各律師加入全聯會的關係是透過所屬的地方公會,以致於各個律師與全聯會的關係是非常稀薄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在問卷上主張廢止全聯會,全聯會並不是沒有做事,但因為大家都加入很多公會的結果,相形之下跟全聯會的關係變成淡薄,如果單一入會依照日本制的設計,當大家加入全聯會之後就會認為全聯會應該要替我們做什麼事,因為有比較正當的民意基礎要負起比較大的責任,負比較大的責任就有事情可以替他來做,謝謝。</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我歸納幾個重點,聽下來不太知道是不是算共識:</p><p>第一,單一入會似乎不管各公會主張都認為即便有這樣的主張,小公會的運作並不會因此太過劇烈地消滅,這似乎是一個共識,我聽起來是這樣,也就是不會消滅,台北的意思是這樣子。</p>
</speech>
<speech by="#黃旭田-3">
<from>黃旭田</from>
<p>我們從來沒有講「消滅」這二個字,至少在制度的一開始要有很多配套,因為比如過去有財力的協助,第二個是會員的變動是慢慢發生的,比如我們現在參加很多公會,不是要立刻變動,而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會變動。</p>
</speech>
<speech by="#高榮志">
<from>高榮志</from>
<p>台北律師公會基本上的想法應該是這樣子。第二個是各地方律師公會會費縮小的話,這應該是共識?</p>
</speech>
<speech by="#薛欽峰">
<from>薛欽峰</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