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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版权问题 #84
Comments
版权.md,标题两个井号后面忘记加空格啦。 |
版权归属不需要说明与本人的关系 |
所以版权还是由岳欣所有,然后仍然到处发,仍然是侵犯了岳欣的版权。(虽然他本人可能是认同这种扩散行为的。) |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CC BY 4.0) |
问题的根本是,作者本身是否授权以CC协议发布。不是其他人用什么协议发布就用什么协议呀。所以我才会问,仓库管理者与作者本人的关系,比如取得了授权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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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人在维基百科上声称这文章侵犯版权而将内容移除,诡异的是,侵犯的是此仓库的版权。我不得不对版权归属产生疑问。不论作者本人如何在社交媒体上扩散,都能有本人的credit,其他人转载,没有授权的话,其实也是侵权。找不到当事人不是潜在侵犯版权的挡箭牌,望理解。当然,这个issue说得再多,也阻止不了仓库管理者用这样那样的版权协议去发布内容。(摊手 |
我个人也很支持应该尽快解决版权问题,所以加了 high-priority 标签。 |
我本人不是版权专家。不过想到一个或许可以借鉴的场景:字幕组。字幕组为外文影视作品配上字幕后发布,并标注“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类的免责声明。因为这个仓库的本意应是备份此公开信(如果没理解错的话),以防404。或者是看看至今为止作者关于这篇文章,是否有释出至公有领域,或允许任意转载的信号。 |
首先这个repo下面的内容都是大家共同参与,其次将此事件放到github这种平台上接受大家的pr,版权就不应该属于岳欣个人所有, |
不是这样的,公开信以及提交的文本都不是原创,需要得到许可的。虽然我也不是特别熟悉版权问题,但是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 |
援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From 国家版权局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17540.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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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cegege 或许可以适用22条的第一或二款,并且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要用的话,得设法把仓库变成符合这两条的状况。 |
@The-Earth 如果现在先转载然后注明侵删呢? |
一般来说,非商业使用,署名的转载最多就是停止侵权行为,加上赔礼道歉。所以我觉得是 OK 的。 |
“侵删”其实,说了和没说一样的啦,真的侵权了本来就得删。我建议是既然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条款,那么满足它们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
嗯界定问题比较难以解决,不过我们大概率不会引起法律纠纷。。 |
@The-Earth |
用侵权以及非可信来源之类的理由去删维基百科上的信息,是五毛的一贯伎俩。既然叫公开信就表示作者授权传播,只能说维基百科的管理员秀逗了。 |
@hax 首先,提出侵权的是一个北大IP。其次,在维基百科,不论提报者动机为何,侵权始终是严肃对待的问题。确实侵权就得删,中文维基百科曾经因侵犯版权,被人投诉到WMF的,后来就特别注意版权了。最后,即使不侵权,也会删除,因为不是百科全书该收录的内容,最多放到维基语录去(前提是CC授权)。 希望您不要对维基百科产生什么误解。 |
@hax 我们无意站队,只是就事论事。无意义的站队于事无补,您觉得呢?
请问这个有什么依据吗? |
@sniperchen 在版权文件中声明仓库内容的用途(仅供个人学习云云),并且提醒阅读者不要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
我对维基没有什么误解。“用侵权以及非可信来源之类的理由去删维基百科上的信息,是五毛的一贯伎俩。”是根据我的经验所作出的说明。我并不认为维基拒绝侵权和非可信来源是不合理的,只是这一规则易被利用而已。
@vzxxbacq 依据常理。(法律上可认为是“合理使用”。) |
从维基看到日志过来打个酱油,提一下:
这两点均无法适用于这个Repo。第一条的规定在中文中没有完全解释,香港的版权条例里面解释的比较详尽,
这一条目设立的场景有二,1. 个人用来学习,把文件复制到了电脑上;2. 教授或者助教为分发教学资料复印文件。 第二条解释较清晰,“适当引用”。根据以往案例,“适当”是指为了评论或介绍某位作者而引用了这位作者的一句或者一段话,并不能通篇引用(即使完全注明了出处)。 就这个Repo的情况,唯一支持通篇引用的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的第三、四条,在给出非常明确署名的情况下,用于新闻报道。至于普通公民能不能被视为“媒体”这个问题,超出了版权法讨论的范畴。 |
@hax 法律上对于“合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常理”并不在合理使用范畴内。公开信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文学作品,仍然是copyrightable。 |
著作权需要主张 |
又来装懂法了,“学术”的定义你读过了么,你是教授,还是你是学生,还是你是图书馆管理员,还是你是其他,这些情况每个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分清了么? 你以为美国的版权法下合理使用是指你认为对的就是合法的了?之前说过了,基本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版权公约缔约方,我国的版权法和美国的版权法核心都是这个公约的精神,本质是一样的。 |
所以说您是否认可百度云和迅雷的P2P加速,以及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属于侵权? |
@6ziv 百度、迅雷和谷歌是信息服务提供者(ISP),法律规定如果ISP缓存了侵权内容,在被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即不犯法,简称避风塘原则。相关的法律美国请见DMCA法案,英联邦国家请见CBS Songs v Amstrad Consumer Electronics,欧盟请见E-Commerce Directive,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6ziv 搜索引擎对于网页的缓存,这方面每个网站都有robots.txt来控制搜索引擎对其内容的访问(前提是搜索引擎遵守robots.txt),那么是否可以将robots.txt视为网站对搜索引擎的一种授权?(授权搜索引擎从自身的缓存向用户提供该网站的一些内容) |
搞成学术目的,这个 repo 就不止收集现在这点点文章了,有失本意。 |
我直说吧,搞成学术目的的条件是你得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你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么?
你在这儿批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核心什么知道么,守法。你再往上翻翻看看本issue的标题是啥?难道不是法律问题么?
程序正义的存在维持了社会秩序,你要抛开只谈结果正义,那还是杨法官那句话“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 |
你真觉得没人支持么?? 我也直说了吧,这不是批判你的程序正义,是批判你们的选择性失聪、失明。 |
@SeaHOH 所以,您是认为,在道德的层面上,我们不应该去讨论这个repo是否合乎版权要求的问题,是这样吗?(纯属确认您的观点) |
前提是有版权啊,原发表在哪里?? |
这样讲吧:1. 如果没有发表过,那么这里也不可能有这篇文章。所以是发表过的。2. 仓库管理者不是作者。 所以,按照
原发表的地方删掉了=没有版权? |
官方都不承认,何来版权?? |
官方是指?“不承认”是指哪一行为? |
@The-Ear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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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你知道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什么意思吗?第一次听说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可以用支持作为动词的……
当年非法占中的那群SB也是这样说的。你要违法抗争你就去抗争,你觉得内地抗争不动就来香港去中联办抗争,顺便帮我们表达一下请中央政府出面解决香港房价高企的意见,你要只在GitHub上当个键盘侠我也没办法。你要说守法公民是犬儒,我是真不知道跟键盘侠比起来哪个是犬儒。 你要硬说守法公民是选择性失聪那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你说说你所谓“真正侵犯作者权利”的人都侵犯了作者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哪部法哪条赋予的,定义是啥,哪个法条表定了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你加油举例。
好好普法吧:从这篇文章写出来的那一刻起,到岳同学去世50年内,版权一直有效,版权不会消失,只能被转移到另外一个实体上。 |
恕我能力不足,无法理解表达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 |
希望理性讨论而不是靠帽子......这个Issue就是为了解决版权问题而不是论证这个问题不存在,太离谱的我hide了可以吗? |
外国有很多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机构,他们都有学术研究的自由。 |
既然不承认,还会保护它么? |
@The-Earth 法盲的特征是不懂法但觉得自己永远是对的,社会存在问题就觉得自己非常不公平,事情的因到果你永远都想不出他的逻辑是啥,上庭时对方律师最怕这种情况。 @vzxxbacq 学习使用的条件是发布人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从法律角度钻漏子最好的馊主意是不存文章,只给出指向谷歌缓存的链接,这样侵权行为由持有及提供复制品下降为为他人访问复制品提供途径,根据不同情况这样可能侵权可能不侵权,比现在这个状态理想(实际上维基百科就是这样做的)。 |
你见过他们其中任何一个公布过版权作品么,就连《我的奋斗》也得等到希特勒死后70年(德国规定版权保护期)才有大学出版。用于学术研究目的是指个人研究,教授授课,或者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分发给本校学生并且范围足够小。 |
你这个馊主意我觉得不错啊,但是来源要扩大点,存档的不止谷歌缓存。 |
@The-Earth 不是,我指的是,如果你在维基上引用了一个网页,会有个机器人自动把那个网页给缓存了。维基百科条目里面仍然不能抄袭文章。 |
@vonkk 那个机器人的本意是防止参考来源链接失效,而使得原本可以查证的内容变成不可查证。只是引用链接作为reference当然是完全没有侵权疑虑的。机器人应该是用web.archive.org的。 |
@The-Earth 这就是我的意思,为他人访问复制品提供途径,是指,如果你提供了指向盗版网页的链接,你提供访问途径这个行为仍然是侵权,只有提供正版网页的链接,才不侵权。谷歌、维基利用了避风港原则,但被通知之后还是得删除。但总体来说,因为没有抄袭全文,违法风险相对较小。
必须是ISP,不是谷歌就是百度。 |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互联网档案馆 |
哦对就是archive.org,这个是机器采集,即避风港。本repo是人采集的,不能被认为是ISP。 |
维基百科上相关条目被提报侵权,来源为这个仓库。本来那个条目就因不是百科全书内容而极有可能被删除,但既然提到了版权问题,我发现此处也没有交代版权信息。建议补充本公开信的版权归属、本仓库管理者与岳欣的关系(非人肉,仅便于理解版权问题,例如岳欣本人授权)等信息。并明示传播本公开信需要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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